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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通知书的法律风险和注意事项

2016/8/26 10:15:19 点击数:0

录取通知书的法律风险和注意事项

一、录用通知书在法律性质上是什么? 

    录用通知书是单位经过考核之后向决定录用的劳动者单方发出的愿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文书,换言之,单位之所以要发出录用通知书,主要是表达了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这么一种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应当符合2个特征:1、内容具体明确;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由此,可以看出,录用通知书(offer),实际上就是一种单位发出的“要约”。 

 

    二、“要约”的一些知识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offer送达到劳动者时生效)。 

    2、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即,offer可以撤回,但撤回通知要在offer到达劳动者之前或同时到达)。 

    3、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即,offer可以撤销,但撤销通知要在劳动者同意接受应聘之前送达到劳动者)。 

    4、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确要约不可撤销(即,如果offer明确了有效期限的,那么,在有效期限到期之前,单位不能撤销offer);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下列情况下,要约失效: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即,劳动者书面通知到单位拒绝这份offe);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即offer没有有效期限的,在劳动者未明确是否同意接受单位录用的情况下,单位撤销录用并通知到劳动者);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即offer设定了有效期限的,有效期限内,劳动者未明确接受这份offer);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比如:offer中写明月薪是10K,劳动者回复说要10.5K,这就是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 

 

    三、是不是必须发放录用通知书? 

    关于通知劳动者被录用了,在实践中,大体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发放录用通知书(不论是email方式还是其他书面形式通知),另一种是电话或短信息通知录用了,那么,这两种方式有何区别呢? 

    实际上,发放录用通知书或电话、短信息通知劳动者录用了,在法律性质上都属于要约,只不过是发放录用通知书,劳动者的举证会简单直接一些。电话、短信息通知录用的,一旦单位反悔不想录用了,打起官司起来,劳动者比较难举证证明单位答应录用劳动者了或者比较难举证证明有关工资、岗位、合同期限等具体信息(在具体信息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就有可能认定为这个通知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但是,在很多规范的单位,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提高你单位的逼格,哈哈,格调一下就上去了,显得我们单位高大上一些,口头通知,真low啊,以后出门,你都不好意思跟其他同行打招呼了,哈哈。 

 

 

    四、发放录用通知书有什么法律风险? 

    实践中,单位最常见的情形就是发放录用通知书后反悔,不想录用了。有些单位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现在还没有用工呢,所以,单位想反悔就反悔了,有啥了不起的。但是,根据我们前面讲到的,一旦发出要约了,要约人(即单位)要受到要约的约束,所以,一旦反悔的话,即使双方之间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单位也要承担一个缔约过失的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下,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能证明损失的存在的,单位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是打劳动官司,而是打合同官司,不用劳动仲裁,直接法院起诉。 

 

    五、录用通知书的注意事项? 

    1、录用通知书和体检的顺序? 

    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单位,大多的招聘流程是先发录用通知书,要求办理入职手续时提交体检报告等资料过来,此时,一旦劳动者的体检报告有单位不想录用的疾病,可能为时已晚,因为,录用通知书已经发出去了,单位要收到要约的约束,此时,再反悔不想录用的,又是一个缔约过失责任。所以,建议大家把体检环节提前到发录用通知书之前来进行 

 

    2、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的关系? 

    首先,录用通知书在实务中多数不认为是劳动合同,所以,不论你的录用通知书的条款多么地详尽、具体明确,建议一旦劳动者入职之后还是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否则就存在着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另外,一般说来,单位在发录用通知书中会写明具体的岗位、薪酬等具体信息,不少信息就是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但是,也会出现意外情况,比如:拟录入张三为财务部经理,发了录用通知书了,后来在操作中,财务经理,因为老板直接点名,敲定人选了,此时,单位跟张三协调,转任审计部经理,张三也同意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是审计部经理,这样子,劳动合同的内容就跟录用通知书的内容相冲突了(我们知道,录用通知书属于要约,单位是要受到要约的约束的,因此,劳动合同的内容跟录用通知书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存在着会按照录用通知书来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认定的可能性),所以,建议大家在录用通知书中加一句话:本录用通知书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劳动合同的约定的条款为准。 

 

    3、录用通知书的有效期(即劳动者的承诺期限)? 

    虽然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录用通知书在承诺前可以撤销,确定承诺期限了,录用通知书就不能撤销(只是单位要反悔、撤销offer的比例真的太太少了,备注:太太少是很少的意思,不是太太少了,这个,太太还是只能有一位的,千万不要有两位或以上啊,哈哈),但是,书写录用通知书,还是一定要写清楚这个有效期限,否则,一旦劳动者拿到这个offer,当时因种种原因没有来(比如:家人生病啊、去别的公司了),过了几个月之后,再拿着这个找上门来,完了,单位就又麻烦了,尼玛,这小子,该来的时候不来,不该来的时候来了。所以,建议大家在录用通知书中加这么一句话:本录用通知书的有效期限为某年某月某日到某年某月某日,期满前劳动者未书面确认接受录用的,本录用通知书自动失效。 

 

    4、录用通知书和劳动者的确认? 

    录用通知书是要约,劳动者的确认就是承诺了,一旦劳动者承诺之后,则双方的民事合同关系就成立,劳动者再反悔的,也是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所以,建议大家在录用通知书中要设置好劳动者确认的条款及格式,并要求劳动者将确认文书回邮单位。 

 

    5、录用通知书和附条件?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生效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录用通知书既然作为合同成立环节的一环,当然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所以,建议大家在录用通知书中添加如下内容: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录用通知书自动失效:1、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的;2、与原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3、与原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本公司在限制范围之内的;4、应聘时提供个人简历、学历、职称等系不真实的;5、无法提供办理录用、社会保险等所需要的证明材料的;6、其他不诚信的行为的;7…… 

 

    6、录用通知书和违约责任? 

一旦劳动者接受录用通知书的,那么,单位和劳动者的民事合同关系就依法成立了,任何一方违约的话,均可以按照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所以,单位作为提供要约的一方,可以在录用通知书中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以便将来追究的时候有章可循,建议大家在录用通知书中添加如下内容:劳动者确认:本公司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因自身的原因无法录用劳动者的,属于本公司违约,如劳动者未离职,则本公司应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违约金,如劳动者已离职的,则本公司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能再向本公司主张其他的赔偿责任并同意放弃相应的追偿权利。如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无法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属于劳动者违约,则劳动者应向本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个人观点:录取通知书就是一个要约,在发出的时候就具有了一定的法律效力,而如果将来要是违约,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的,而要是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就要在录取通知书上附加一定的条件,以此来约定合同成效的时间,而劳动者一旦接受录取通知书,则民事合同就成立了,为了避免将来有人违约时的法律纠纷,可以在录取通知书上明确违约责任,就可以使得将产生劳动纠纷时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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